盗墓贼(从事盗墓行业的人)
基本含义
盗墓贼是指以盗窃古人或今人墓葬中的财宝为职业的人,长沙话俗称土夫子。
盗墓贼在历史上和小说中有诸多别称,如摸金校尉、发丘中郎将等。其中,摸金校尉、发丘中郎将相传为东汉末年曹操为补充军饷所设的官职。而土夫子原为民国时期长沙对卖黄泥为生者的俗称,后因常盗掘古墓而转指盗墓贼。
盗墓行为的主要动机包括谋取墓葬中的财物,也有因泄愤而盗墓的情况,如伍子胥。此外,历史上也存在官方组织的盗墓行为,如曹操设立摸金校尉等官职。
盗墓在中国属于犯罪行为,法律对此有严厉惩罚。盗墓行为会破坏文物与墓葬结构,对文化遗产造成严重损害。
历代社会对盗墓贼的看法多持否定态度,认为其行为伤天害理。但在丰厚利益的驱动下,盗墓形成了独特的技术,甚至在某些时期,其探墓、发掘技术曾领先于早期的官方考古。例如,著名的洛阳铲最初为盗墓工具,而部分土夫子因对土质的识别能力,在新中国成立后被吸纳为考古发掘工人。
发展历程
盗墓现象由来已久,其产生与古代厚葬习俗密不可分。最早的盗墓行为可追溯至春秋时期,在“礼坏乐崩”的社会变化之后,厚葬之风兴起,盗墓行为随之猖獗。
盗墓活动的高发期常与改朝换代紧密相关,汉末、唐末和宋末是中国历史上的三大盗墓高发期。
盗墓行为在历史上曾被官方或军队制度化。东汉末年,曹操为弥补军饷不足,特设“发丘中郎将”、“摸金校尉”等军职专司盗墓。孙权亦有样学样,盗掘长沙王吴芮和南越王赵婴齐墓。五代时期,节度使温韬利用职务之便疯狂盗掘唐朝帝陵。宋徽宗时期,地方官员为献青铜器而掘冢。伪齐皇帝刘豫专设“淘沙官”盗墓。
民间盗墓活动同样历史悠久且普遍。以长沙而言,汉代就有盗墓行为。至唐宋时期,长沙等地盗墓已很兴盛。民国时期,湖南长沙出现了一批以盗墓为职业的“土夫子”,他们原以卖黄泥为生,后因偶然发现古墓随葬品可获利而转行。“土夫子”凭借对墓葬封土和填土的识别能力,形成了以区域为势力的团伙。新中国成立后,部分“土夫子”因其精湛的勘查技术被文管部门吸纳为考古发掘工人,并在马王堆汉墓等重大考古发掘中发挥了作用。
现代盗墓活动仍屡禁不止,并呈现职业化、团伙化、技术化的特征。例如,2011年至2015年发生的“张献忠沉银盗掘案”,盗墓团伙使用潜水装备进行水下盗掘。当代盗墓团伙作案时,不仅使用探针、地质勘探仪、红外夜视仪、对讲机、微型探头等高科技设备,还采用“挤压式爆破法”等新技术,作案周期大大缩短。同时,其反侦查意识强,常通过架设摄像头、“开荒种地”等方式进行掩护。形成了出资、探测、盗掘、运输、倒卖、走私的完整犯罪链条。
历朝历代对盗墓行为均有严厉的法律制裁。汉朝将盗墓行为上升到死刑处置,有“发墓者诛”之说。唐朝《唐律疏议》规定:“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宋、元、明、清各代法律均对盗墓有详细且严厉的惩处条文。尽管法律严密,但盗墓行为仍屡禁不止。现代中国《刑法》第328条亦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规定了严厉的刑罚。
基本特征
盗墓贼作为一类从事非法盗掘古墓葬活动的人群,其行为通常具有隐蔽性、技术性和组织性等特征。盗墓活动多为团伙作案,分工明确,并会使用探针、地质勘探仪器等现代技术手段辅助作案,同时为隐蔽和反侦查所采取架设摄像头、在墓葬周边“开荒种地”“植树造林”等伪装措施。
核心技能与经验
盗墓贼识别古墓存在“望闻问切”的传统方法,主要通过观察墓葬封土、回填土的成色、夯层、含水湿度等特征来判断。长沙“土夫子”凭借对各个历史时期墓葬封土和填土特征的识别能力,用锄头透过地表浮土取出样土观察,就能鉴别墓葬年代,从而做到“百挖百中”。
盗墓工具演进
传统盗墓工具包括锹、镐、斧、洛阳铲以及探墓用的铁锥、长钎等。现代盗墓工具则更为先进,包括探针、挤压爆破装置、升降机、红外夜视仪、对讲机、微型探头、电子探测器、地质勘探仪器等,在某些情况下,洛阳铲等传统工具已被更高效的工具取代。
团伙结构与操作模式
盗墓活动多为团伙作案,分工明确,通常有负责找墓(风水、文献研究)、探测、挖掘、望风、销赃等角色。其操作流程包括踩点、利用地方志或学术论文寻找线索、使用技术手段定位、并采用“挤压式爆破法”等高效手段进行挖掘。为隐蔽和反侦查,盗墓团伙会采取架设摄像头、在墓葬周边“开荒种地”“植树造林”、租房开店作掩护等措施。
地域与流派特征
盗墓活动具有地域性,例如历史上“南派”如长沙“土夫子”擅长土质识别,“北派”则与洛阳铲的发明与使用关联密切。现代盗墓团伙常跨区域流窜作案。
现代盗墓的新特征
现代盗墓犯罪已形成“出资、探测、盗掘、运输、倒卖、走私”一条龙的地下产业链,出资人身份复杂。盗墓贼会积极运用卫星地图、研究风水星象和学术文献以辅助作案。
风险与后果
盗墓行为对文物造成了毁灭性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是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
应用
盗墓小说是一种诞生于2006年的类型文学,承袭自中国古代志怪小说的传统。盗墓题材《鬼吹灯》、《盗墓笔记》等影视剧开始造势。
盗墓小说衍生出“粽子”、“倒斗”等术语,如“粽子”是尸体的别称,在小说中有大粽子、老粽子等分类,“倒斗”指盗墓行为。
盗墓影视剧和“鉴宝”节目曾刺激现实盗墓活动,例如2008年长沙“12·29”盗掘汉王陵案的主犯坦言就是受到电视“鉴宝”栏目的影响。
影响
盗墓活动对古墓葬及其中文物造成毁灭性破坏。盗墓者为攫取高价值、易携带的陪葬品,往往采取“舍大取小、舍贱取贵”的掠夺方式,对墓葬结构、棺椁及非目标文物造成不可逆的损毁。在过去20年里,全国有20万至30万座古墓被盗,对历史文化遗产造成了毁灭性打击。
盗墓在中国及世界多数国家均属严重犯罪行为。中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将视情节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盗墓者自身也常因墓穴内缺氧、存在有毒气体、霉菌滋生以及古人设置的防盗机关而面临极高的健康与生命风险。长期处于幽闭环境及犯罪心理压力下,也容易导致心理疾病。
盗墓严重干扰和破坏了考古学的科学发掘与研究。在极个别案例中,盗墓活动意外地导致了重要文物的发现,客观上为历史研究提供了新材料。例如,西晋时期盗墓贼不准盗掘战国魏王墓,意外出土了《汲冢书》(包括《竹书纪年》),这批竹简为研究先秦历史提供了珍贵史料,校正了《史记》的部分记载。
在西方历史语境中,特别是在殖民扩张时期,对文物所有权观念不同,“盗墓者”的概念常与“探险家”混淆不清。当今世界最大的一批博物馆,如大英博物馆、卢浮宫中的大量的顶级藏品都是当初“探险家”们的杰作。现代考古学强调科学、系统的发掘与记录,与以掠夺财物为目的的盗墓行为有本质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