衙役(古代衙门中承担差役事务的非官方人员)

衙役

衙役中国古代衙门中承担差役事务的非官方人员,属职役性质,常见于清代地方行政机构。该群体分为内班与外班:内班负责门子、侍役等衙内杂务,外班包括皂班、快班、壮班等,执行缉捕、催差、征粮等事务。

衙役多从民间招募,皂隶、捕快等被列为贱役,社会地位低下且子孙禁止参加科举,俸禄微薄主要依赖办案规费。实际人数因“白役”泛滥远超定额,如清代四川巴县衙役曾达七千人。

衙役体系源自宋代专职设置,清代沿袭前代吏役制度,职能记载见于《文献通考》《儒林外史》等文献。清末警制改革中,衙役职能逐步由近代警察取代 。

衙役介绍

吏役名。衙役制度可追溯至宋代专职设置。清代地方州县等衙门内供驱使奔走之差役隶卒人等,统称衙役。具体又有内班与外班之分:内班是在衙内服役,如门子、侍役之类;外班又有壮班、皂班、快班等“三班” 以及粮差、仵作之类。都是招募自民间市井,属于职役性质之义务职。清代衙役实际数量常远超编制,例如四川巴县衙役曾达七千人。有的父子相承、世代执役;有的临时调集,事毕仍复为民。其身份地位也有所区别。清制,凡衙门应役之人,除库丁、斗级、民壮仍列于齐民, 其皂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皆为贱役。衙役俸禄微薄,主要依赖办案规费等收入。尤其外班中之皂班、快班及粮差等衙役,大都来自市井,世代相承执役,类多无赖之徒,往往倚仗官衙之势,巴结上官,并与劣幕、恶吏等联为一气,敲诈勒索,侵害平民,为恶乡里,被时人称作“衙蠹”,实为清代地方吏治一大弊害。

发展历程

早期衙役源于官府奴隶或刑徒劳役,多由百姓无偿服劳役充任,地位低下;先秦时“胥”指干活的奴隶,唐代捕快被称为“不良人”,来自“杂户”贱民。宋代王安石推行募役法,将差役改为政府雇募,衙役自此成为专门职务,并分为内班与外班。

明清沿袭募役制,衙役低贱观念制度化;清代衙役被列为“贱役”,子孙三代禁止科举。编制虽有《服役全书》规定,但实际人数远超定额,存在大量“白役”。俸禄极低,每年仅数两银子,导致普遍依赖“规费”维生,贪腐丛生。

戊戌变法前后,为应对治安体制失效,借鉴西方警察制度创办警务局所。清末新政的警制改革标志着基层社会治安主体由传统衙役向近代警察过渡,衙役职能逐渐被取代。

职责与分工

衙役主要有四班之分,即皂、捕、快、壮班,亦有“三班衙役”之说,指皂、快、壮班或皂、捕、快班。

皂班的职责是前驱护卫和仪仗,知县升堂办案时执行刑讯拷笞,负责站堂、吆喝开道及对犯人施以杖刑;快班分为马快和步快,职责是巡夜、传唤、逮捕,并会被派往乡下催征赋税;捕役的职责是侦查案件和缉捕盗贼;壮班的职责是守卫粮仓金库和监狱,护送官银或罪囚,并承担抬轿等各类勤杂工作。

各班均设有班头,也称头役,负责统领本班事务。

四班之外,还有门子、禁卒、仵作、库丁、斗级、轿夫、伞扇夫、更夫、马夫、铺兵等零星杂役。

历史地位

衙役的地位

衙役的地位低于吏员。吏员尽管没有品级,但好赖还是官方人员,而衙役根本没有官方身份,只属于为衙门服役性质。这些人负责衙门的站堂、缉捕、拘提、催差、征粮、解押等事务。以清代州县衙门为例,胥役分为四班,即皂、捕、快、壮班(也有学者称分为三班衙役,不包括捕班,或捕快合一)。各班均有班头,或称头役,统领本班。衙役也有定额编制。如清代大兴县衙役定额为:门子2人,皂隶16人,马夫12人,禁卒8人,轿夫与伞扇夫7人,灯夫4人,库卒4人,仓夫4人,民壮50人。但实际上的衙役数量,都大大超过了编制。一般来说,一名正式衙役,手下往往有三四名“白役”。通常,小县有衙役数百人,大县有上千人甚至数千人。据清代曾任四川巴县知县的刘衡记载,他到巴县上任时,衙役竟有7000人之多。与知县任期短暂不同,书吏与差役多为本地人且长期任职,形成稳定的地方行政事务代理人群体。许多人以为古代官衙机构简练,实际上往往是不计算吏员和衙役造成的误解。一个数万人口的县,有数百名吏员,上千名衙役,怎么也不能说成是“小政府”。

身份

衙役的身份分两种:民壮、库丁、斗级、铺兵为良民,皂、快、捕、仵、禁卒、门子为贱民。这些贱民同倡优奴婢同列,其中捕役社会地位最低,几乎被看作准罪犯。贱民衙役包括子孙都不能参加科举(限制三代),也不准捐纳买官,为士绅所不齿,有些家庭严禁子孙从事衙役。各种衙役在清朝可以得到三至十二两年薪,平均每天薪水在两文左右,相当于一顿饭钱。所以,一干吃不上饭的闲人无赖,往往去当衙役。由于俸禄微薄,衙役流失现象时有发生,例如一些地区在官员到任后衙役数量大幅减少。况且衙役根本不靠薪水生活,他们的主要收入来自陋规。多数衙役的规费,属于书吏和衙役分享。只要派差,就能得到规费或贿赂(例如,一桩杀人案,从勘查现场到审结案件,各种规费可达数万钱)。一般州县也认为,衙役办差向当事人收取的车费驴费鞋袜费和饭费茶水钱都属于“正常收费”,只是不准借机勒索敲诈。捕役由于发案不规律,没有案件时就没有额外收入,所以主要从娼妓户和宰牲户收取陋规。此外,一些差事如押送犯人,因可收取额外费用而成为衙役争夺的对象。这样以来,小地方的捕役,缺乏规费来源而生活像乞丐,但大城市的捕役,则规费花样繁多而十分滋润。有的衙役,这种陋规收入一年甚至有数千上万两银子的进项。

因此,清代地方衙门的吏役常被视为负面形象,其敲诈勒索行为多与正式行政制度的缺陷相关。研究认为,这些行为内生于制度之中,是地方政府运转的一部分。

衙役群体在实际运作中发展出内部规则,如“房规”、“班规”,以规范招募、任务分派等,这些非正式规则在一定程度上维系了基层政府的运转。

相关研究

关于衙役的学术研究,主要集中在清代地方政府的运作层面。学者们利用地方档案,对衙役的职能、地位、内部运作及其与正式制度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美国汉学家白德瑞(Bradly W. Reed)利用清代四川巴县档案,撰写了微观史研究著作《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该书英文版于2000年出版,中文版于2021年出版。研究挑战了传统认知中将衙门吏役普遍描述为贪腐“恶棍”的刻板印象,指出书吏和差役实际承担了县衙当中的大量行政工作。其规费收取和行为惯例是内生于正式行政制度缺陷的产物,对维持地方政府运转不可或缺。该研究成为西方学者研究中国史的典范之作。

瞿同祖在《清代地方政府》中对衙役进行了经典论述。其他研究还涉及衙役制度的变化与作用、清末衙役向警察的过渡(警制改革)、清代州县衙役的充任制度、以衙役群体运作班房为视角的法律实践研究、清代“蠹役诈赃”条例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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