仵作(旧时官府检验命案死尸的人)
历史沿革
溯源
仵作伴随勘验制度的完备而产生,是司法重视现场勘验,提取实证的产物。我国古代有关司法勘验的记载,最早可推及《云梦秦简》中的《封诊式》,勘验为本书中心内容,尸检为勘验内容之一。其中已出现了负责活体检验、尸体检验、现场勘验和拘捕人犯的“令史”,以及在检验时帮助搬运尸体、脱穿衣服、协助测量尺度等工作的“隶臣” (男奴隶) 和活体检查妇女下部的“隶妾”(女奴隶)。“隶臣妾”的存在至少延续到西汉,但西汉后至隋传世文献中再难觅其身影。
产生
“仵作”一名称始见于唐代,唐代首次出现“仵作行人”临时召唤协助办案,后因其职业具有常与尸体接触的特性,逐渐频繁地被政府召唤参与尸检,取代了先前隶臣妾的工作。但此时仵作的主要职责仍是负责丧葬,只是在官府需要时协助验尸、伤。
专职化
宋代,商品经济发展, 人口激增, 带来了社会繁荣的同时,民众之间的矛盾冲突、利益纷争引发的刑事案件也逐渐增多,客观上为仵作提供了更多参与勘验的机会。宋代是仵作一行快速发展的时期,尸检中仵作已是必到之人,负责验尸、骨,喝报所验情况。但此时仵作还不是“公人”, 仍属临时召用的“义工”,是一种职役。
元代,仵作的工作性质未变,不同之处在于宋代强调主检官员亲自检验,仵作协助;元代则规定检验官员躬亲监视仵作验尸,仵作要出具保证书,有向专职化转变的趋势。
清代雍正年间,仵作始正式成为一种政府设置的专门负责验尸的“衙役”,定义为:“验尸之男役也”。
职责作用
仵作需要对案件的亡者进行详细的勘察,并推测出死因,死亡时间以及致命的部位,这些对府衙判断和分析案情有着重大的关系,往往可以直接影响案件结果,所以仵作的作用也就举足轻重。
仵作会留下验尸结果和验尸单,并附录在案情的卷宗内,以便查看。案件卷宗的记载也很详细的记录当时仵作的验尸结果,这不仅可以找出同一个人的作案手法,也可以为以后翻案或者重新调查案件等提供帮助。
待遇地位
仵作只有在成为衙门正式吏役后才有工作待遇。清代仵作专职化后,官府会拨放一定的工食,同时制定了赏罚机制,仵作的地位较前代有所提高。但是仵作的工食是按衙门里最低级别的皂隶标准发放的,待遇较低。虽有奖励措施,但真正能拿到赏银的仍是少数。
由于仵作的工作主要是验尸,在古人认知中是一种损阴德的行为,因而收到社会歧视。清宣统朝以前,从事仵作一职其子孙三代都不得参加科举,所以仵作多为世承,倍受歧视,社会地位很低。
代表人物
宋慈
宋慈(1186年—1249年),字惠父,南宋福建建阳人,法医学家。少受业于同邑“考亭高第”吴稚门下,受朱熹的考亭学派(又称闽学)影响很深。南宋宁宗嘉定十年(1217年)进士,历任主簿、县令、通判兼摄郡事。嘉熙六年(1239年),升提点广东刑狱,后又移任江西提点刑狱兼知赣州。淳佑年间,除直秘阁,提点湖南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协助湖南安抚大使陈处理大使行府一切军政要务。宋慈居官清廉刚正,体恤民情,不畏权豪,决事果断。20余年官宦生涯中,大部分时间与刑狱方面有关,深知“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认为检验乃是整个案件“死生出入之权舆,直枉屈伸之机括”,因而对于狱案总是慎之又慎,“不敢生一毫慢易心”。发现吏仵奸巧欺侮,则亟予驳正;若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决不率然而行。认真审慎的实践,得出一条重要经验,“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于是博采近世所传诸书如《内恕录》、《折狱龟鉴》等数家,荟萃厘正,参以自己的实际经验,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供省内检验官吏参考,以指导狱事的检验,达到“洗冤泽物”的目的。宋慈死后,理宗为表彰他的功绩,曾为其御书墓门。其挚友刘克庄(后村)在墓志铭中赞他“奉使四路,皆司臬事,听讼清明,决事刚果,抚善良甚恩,临豪滑甚威,属部官吏以至穷闾委巷,深山幽谷之民,咸若有一宋提刑之临其前。”他于1247年写成了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清同治六年,这本书传入西方,被翻译成多国文字,对推动世界法医学的发展起到极为深远的影响,宋慈因此被西方人称作“法医学之父”。中国大陆CCTV电视台2005年播放了描写宋慈断案的电视剧《大宋提刑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