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连九族(刑罚制度)

株连九族

株连九族中国古代针对谋反等重罪实行的亲属连坐刑罚制度,最早见于《尚书》记载,夏启商汤时期即有“罪人以族”的表述,至清末1905年法律改革后废除。旧律规定犯谋反大逆罪者连坐十六岁以上父、子、孙处以死刑(明清扩大至伯叔等亲属),其他家属流放或为奴;谋叛、杀一家三人等罪仅处决本人,亲属不处死。

该制度以一人犯罪牵连家族成员为核心,春秋时期秦国首次将“夷三族”纳入法典,隋炀帝时期杨玄感谋反案首次出现“诛九族”记载。适用范围随朝代调整:秦汉实施夷三族,隋《开皇律》限定死刑为父子兄弟,唐《唐律》仅谋反罪父子连坐。明代大明律》扩大至祖父、兄弟及叔伯等亲属,典型案例如胡惟庸案蓝玉案;明成祖朱棣方孝孺案创诛十族特例,牵连门生故旧873人。清代沿用明制,康雍乾三朝文字狱案件达七八十起。

制度释义

连坐(株连九族)是指因一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如亲友、同族、邻里、上下级等)连带受刑的制度,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

关于“九族”的具体范围,历史上存在不同说法。一种是以父系宗亲为核心的定义,指“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具体包括:父族四(己身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子、出嫁的姐妹及外甥、出嫁的女儿及外孙);母族三(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娘家、姨母及其子);妻族二(岳父一家、岳母的娘家)。另一种说法则完全基于父系直系血亲,《三字经》解释为:高祖父、曾祖父、祖父、父亲、己身、儿子、孙子、曾孙、玄孙。

连带受刑的刑罚种类多样,包括族诛(即死刑)、肉刑、徒刑、流放、笞杖、赎刑、资罚、没入为奴等。

株连九族(连坐)需与以下概念辨析:族诛(如夷三族、诛九族)是连坐制度中针对血缘亲属的极端死刑执行方式;连坐本身范围更广,除血亲外,还可牵连非血缘关系者(如邻里、同僚、上下级);诛十族是历史上的特例,在九族之外加上了门生、故旧等社会关系;满门抄斩通常指杀尽罪犯本家(核心家庭成员),一般不广泛牵连外亲。

该制度历代主要适用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等被列为“十恶”的重罪。

历史沿革

其实,“株连九族”并非像小说、电视剧中那样“常见”。事实上,在隋唐以后,这种事件非常罕见。

隋唐以后,历朝律法规定的株连范围通常限于罪犯的核心家庭及父族,但明清时期处罚范围有所扩大,母族、妻族也可能被牵连。然而,正式的“株连九族”事件在历史上并不常见,多属皇帝特令或针对谋反等重罪。

所谓“九族”,泛指亲属。具体来说,上自高王母、下至玄孙,即玄孙、曾孙、孙、子、身、母、王母、曾王母、高王母;

一说是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父族四是指姑与其子(姑表姊妹/姑表兄弟)、姊妹与其子(甥女/甥男)、女儿与其子(孙女/孙男)、己之同族(母父、兄弟、男儿);母族三是指母之父族(姥爷一家)、母之母族(姥姥的娘家、姥姥家)、从母与其子(从母姊妹/从母兄弟);妻族二是指姥之父族(岳父一家)、姥之母族(岳母的娘家、姥姥家)。

椐《尚书》记载,夏启商汤在出征之前的训词中威胁部下,警告他们如果在战争中不听从命令,就会将犯者连同其子一起处死,这被称作是族刑在立法上的最早记载。《尚书·泰誓》:“罪人以族”。关于商殷的族刑,作《尚书》传的汉孔安国谓“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妻子”。《尚书·汤誓》中的“孥戮”就是族诛,《盘庚》篇中的“劓殄灭之无遗育”,也是族诛。周武王伐商纣时,宣布纣王的罪行之一就是“罪人以族”。足见商殷的族诛是确实存在的。

明清时期,处罚范围扩大。明律(《大明律》)规定谋反者株连至祖、孙、兄弟、伯叔、兄弟之子等;清律沿袭并扩大连坐范围至奸党、邪教等罪。出现朱元璋时期的胡惟庸案蓝玉案、郭桓案(连坐数万)。

最极端的,当属“十族”的特例。说在特殊,是因为这一骇人听闻的暴行在一部漫长的古代史中仅有一例,是特殊时期,由于特殊的原因,发生在特殊人物身上的特殊案件。这一惨剧的主角是明初学界巨擎方孝孺明惠帝时,方孝孺因主修《太祖实录》、《类要》等重要典籍而名高一时。不料祸起萧墙,燕王以“清君侧”这一古老的借口起兵南下,并最终推翻惠帝,自立为帝,是为明成祖。篡位者为了向天下正名,欲借方孝孺之名草拟登极之诏。不料方孝孺一派忠义,本着不事二主之心,拒不合作,且“大书数字,投笔于地,曰:‘死既死,诏不可草!’”。成祖威胁道:“汝独不顾九族乎?”方孝孺毅然说道:“便十族,奈我何?”成祖盛怒之下,竟不顾“杀孝儒,天下读书种子绝矣”的劝告,将其门生数人连同其九族并而诛之,是有“十族”之说。

族刑的历史发展线索并不难寻觅。春秋时期,始有“三族”的记载。除秦国外,其它诸侯国也不乏族刑之例。当然,秦国在当时,在许多方面总是要先行一步。尤其是商鞅当政后,过于看重刑罚的威慑功能,广泛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连带责任制度,即连坐制度,这就为族刑的实施和范畴的扩大提供了前提。不过,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商鞅自己最终也难逃“灭家”之灾,正所谓作法自毙也。

秦汉时期,“夷三族”成为常规刑罚,如秦末李斯被夷三族。汉初刘邦曾短暂废除,但不久恢复。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有所调整,曹魏规定已婚妇女可免于父母族连坐,西晋规定连坐妇女免死改为奴婢,北魏有“夷五族”案例如崔浩国史之狱。隋唐时期,隋《开皇律》规定谋反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隋炀帝杨玄感九族;《唐律》规定谋反者父子(16岁以上)处死,15岁以下男性及女性亲属免死流放或没官。宋元时期基本沿袭唐制,没有根本性变化。

族刑连坐制的废除,是清末法律变革运动的成果之一,这与当时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的努力是分不开的。在他们的大力倡导下,清廷终于在1905年正式宣布废除连坐。

典型案例

  • 秦二世二年(前208年),丞相李斯赵高诬陷谋反,遭“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夷三族”。隋炀帝时期,杨玄感谋反,隋炀帝下令“诛之罪及九族”,是史籍明确记载的“诛九族”案例之一。
  • 建文四年(1402年),方孝孺因拒绝为明成祖朱棣草拟即位诏书,被诛“十族”,共死难873人。
  • 明太祖朱元璋时期,胡惟庸案广泛株连,诛杀功臣及其家族。洪武十八年(1385年),郭桓贪污案因连坐被杀者达七万多人。
  • 康雍乾时期的文字狱案件中,存在广泛株连作者亲属、师友的情况。

历史背景与原因

连坐这种刑罚制度,所以能在中国延续上千年,并非偶然。中国古代是以小农经济为特征的农业社会,保守、闭塞,发展缓慢,一种制度一旦形成传统,就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在宗法社会结构中,一些人以血缘的亲疏远近享有种种特权,形成许多以家族、派系为基础的团伙。当权的统治者为了“斩草除根”,防止复仇或势力复燃,便倾向于实行广泛的株连。

君主“口含天宪”,令出法随,可以生杀予夺,连坐在司法上为他们提供了镇压人民的条件。其理论源头可追溯至夏商时期,《尚书》中已有“罪人以族”、“孥戮”的记载。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的变法中提出了“夷三族”的刑罚,据《史记》记载“商君之法,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使连坐制度系统化为国家法律。该制度旨在通过制造恐怖强化威慑,尤其针对谋反、大逆等直接威胁皇权的罪行。

古代社会重视忠义和孝道思想,认为子女犯罪与家族教育失败有关,因此家族需承担连带责任。统治者亦利用这种家族责任观念,将惩罚延伸至犯罪者家族,以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

历史影响与废除

株连九族制度是中国古代皇权专制与法家思想结合的产物,其核心是通过亲属连带受罚来强化威慑,维护统治。按照现代法律精神,株连根本是毫无道理的,任何一个人不能因为自己没有做过的事儿而担责。

清末新政时期,中国法学界开始着手修订传统法律,以期与现代法制接轨。在沈家本、伍廷芳等人的推动下,1905年修订的《大清新刑律》正式宣布废除连坐制度,这条几乎灭门的条例直到清末修律才被正式废除。

今天,族诛与连坐这种株连制度已被抛入历史的垃圾桶,现代刑法理念倡导罪责己身,反对株连 。

--
探知百科
热门词条
  • 酷刑

    酷刑

    酷刑,指的是残酷的刑罚。酷,意为残忍、暴虐到极点。酷刑一词来……

  • 皇帝

    皇帝

    皇帝是中国帝制时期最高统治者的称号。秦王嬴政统一中国,认为自……

  • 合纵连横

    合纵连横

    合纵连横(hézòngliánhéng)简称纵横,是战国时期……

  • 满清十大酷刑

    满清十大酷刑

    满清十大酷刑包括但不限于:剥皮,腰斩,车裂,俱五刑,凌迟,缢……

  • 北京保卫战

    北京保卫战

    北京保卫战,又称京师保卫战、明京师保卫战、北京之战、明保卫京……

Copyright © 48shi.com鲁ICP备2022001862号-18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