刽子手(旧时执行死刑的人)
发展历程
正式载于历代律法的死刑种类包括磔、醢、弃市、绞、腰斩、枭示、车裂、凌迟等。
1851年,英国人密迪乐在《中国人及其叛乱》中记载了清朝执行死刑的过程和刽子手形象。刽子手用的刀长约0.9米,刀刃宽不超过3.8厘米,稍微弯曲。行刑的刽子手中等身材,体格健壮,眉清目秀。刽子手迅速站到犯人身后,两腿开立,大刀举到与头同高,瞄准犯人脖子的第一二颈椎间砍下,人头落地。凌迟约割百刀。
1905年清廷废除凌迟、枭首等酷刑。1907年《大清新刑律》规定死刑用绞刑秘密执行。1914年北洋政府允许枪毙。1997年我国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执行。
简介
刽者:断也,从刀,会声。
古代指以执行死刑为业的人,后泛指以各种方式杀人的凶手,也比喻镇压人民、屠杀人民的专制统治者的爪牙。也可以用来当作骂人“残忍,作恶多端”的意思。
社会地位与收入
刽子手的身份是比较低微的,可能就是狱卒或兵甲、兵乙等不会引起人注意的人。刽子手作为对死刑犯行刑的一种职业,据说其收入还是不错的,除了政府发给的工资外,一些家庭富裕的犯人家属有时为了减轻犯人的痛苦,早点让犯人解脱,往往会给刽子手送点银子。在鲁迅先生的小说《药》中,茶馆主人华老栓花钱向刽子手买人血馒头给儿子小栓医病,这也是刽子手收入的一个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