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印案(明朝洪武年间案件)

空印案,是指明朝洪武八年末(公元1375年)至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明太祖朱元璋严惩地方计吏预持空白官印账册至户部结算钱谷的重大案件。
为防官吏贪污危害朝纲,朱元璋规定,地方布政司、府、州县每年须派计吏前往中央户部,核对包括田赋、税收及军事开支在内的财政收支。户部审核后,遇有钱粮不符合之处,就要驳回重新填造。但省府到户部的路途遥远,所以上计吏多持空印文书,若遇到户部驳回,随即改正,此种行为成为当时惯例。这种使用空印文册的办法,给贪污舞弊以便利之处。洪武初期,朱元璋便在考课中,查获了不少贪污虐民的情况。至洪武九年,朱元璋核查全国财政收支的账册,发现预先盖印空白账册之事,对此大为震惊,认定地方官员会借此贪污钱粮,遂下令严惩,将主印官员皆处死,辅佐官员以下杖打一百。与此案有关者多不免,被杀者达数百人。
空印案中,朱元璋以严刑峻法整肃吏治,严厉打击贪腐官员,有效净化了明初官场风气,强化了皇权统治,并为明代百余年的吏治清明奠定了基础。但是,在处置涉案官吏时,朱元璋采取一概杖杀的方式,使得许多家庭破产,产生了消极影响。
事件背景
按明朝规定,每年各布政司、府、县都要向户部呈送钱粮及财政收支、税款账目。户部与各布政司、府、县的数字须完全相符,分毫不差,才可以结项。如果有一项不符,整个账册便要被驳回,重新填报,重新盖上地方政府的印章。
朱元璋时明朝的首都在南京,全国各地官员都要到南京来报送账册。当时上缴的是实物税款即粮食,运输过程中难免有损耗,出现账册与实物对不上的现象是大概率事件。稍有错误就要打回重报,江浙地区尚好,而云贵、两广、晋陕、四川的官员因当时交通并不发达,往来路途遥远,如果需要发回重造势必耽误相当多的时间,所以前往户部审核的官员都备有事先盖过印信的空白书册以备使用。这原本是从元朝既有的习惯性做法,也从未被明令禁止过。
事件经过
朱元璋发现空印这种做法后,极为敌视。它的部分原因是,他非常不喜欢蒙古元朝时代已经出现的官僚们的舞弊行为。他严厉地对付带有这种意味的行为。使用空印会给贪污大开方便之门。
发生“空印”事件后,史载,朱元璋的反应是“盛怒”,认为这是欺罔行径,丞相、御史都不敢谏言。下令,主印官员处死,副手以下杖一百充军。
同年有星变,朱元璋下诏求言,有浙江宁海人郑士利上书朱元璋。郑士利兄,乃湖广按察使佥事郑士元,受空印案连累坐牢,为避免被认为是“有假公言私者”,等到郑士元出狱后,郑士利这封上书才上交到朱元璋手上。郑士利上书数千言,言数事,其中空印事尤详。
郑士利认为,陛下欲治罪这些空印的官员,是唯恐奸吏得到空印纸,弄虚作假危害老百姓,但这是不可能的,并提出了四个观点 :其一,空印账册盖的是骑缝印,具体到每张纸上印迹并不完整,与一纸一印不同,即使流散出去,也办不成什么事,何况这盖了章的白纸也是轻易拿不到的。其二,钱粮这些账目数字,府必合省,省必合部,出入对错,最后户部说了算。而部省间距离,远则六七千里,近亦三四千里,一旦有错,一次往返差不多要一年时间。先印而后书,这是权宜之计,且由来已久。其三,国家立法,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而后根据法律惩处违法者。但是,立国并没有针对空印的法律,大家一直是这么做的,并不知道有罪。如今一旦治罪,不能服人。其四,国家培养一个合格的官员很难,能位至郡守的官员,都是数十年培养所成,这些官员并非草菅可割而复生。
朱元璋看罢郑士利的上书后,大怒,命令丞相御史追查幕后主使者。郑士利笑道 :“顾吾书足用否耳。吾业为国家言事,自分必死,谁为我谋?”最终没查出幕后主使,郑士利被流放。而且不但空印案中的官员没有因此被赦免,就连已经释放的郑士元也受此连累被抓起来流放了。
事件结果
- 《剑桥中国明代史》:“有些材料说,在空印案中有数以百计的官员被处死。”
- 《明史·郑士利传》:“主印官员处死,副手以下杖一百并充军远方。”
- 方孝孺《叶郑传》:“行省言臣二十余辈、守令署印者皆欲置之死”,后来朱元璋“竟杀空印者”。
- 吴晗《朱元璋传》:“空印案与郭桓案连坐被杀达七、八万人。”
- 方孝孺《逊志斋集·卷二一》:“叶伯巨郑士利传”载:“洪武九年,天下考校钱谷策书,空印事起,凡主印吏及署字有名者,皆逮系御史狱,狱凡数百人。”
- 柏桦《朱元璋与空印案》:“因此空印案牵连的人数应该超过千人。按照当时的官制,官吏总数约2万人,惩处千人,占官吏总数的5%,足以引起轰动效应。”
- 与郭桓案共计杀七、八万人说及杀数万之说,是当前最通行的说法,大多数与朱元璋有关的论著都采取此说。
事件影响
空印案发后,朱元璋采取了以下一些措施来将强对户部的掌控。
一是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将地方财政置于中央的有力监控之下。空印案发生的第二年,即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六月,太祖下诏: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专掌地方民政财政(《明太祖文集》卷一)。使地方财政管理逐
渐纳入皇帝股掌之中,有效地加强了中央的财政监控力度。二是频繁更换户部官吏及限制户部官员籍贯。终洪武朝为户部尚书者四十余人,皆不久于职,绩用罕著。平均每位户部尚书任期不超过8个月,希图通过对任职期限的控制来防止腐败的滋生。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太祖又颁布一道诏令:“浙江、江西、苏松人毋得官户部”。此制终明之世未曾改变,对户部官员的选拔与任用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是设户科给事中以完善对户部的专门监察,《明史·职官志》中将户科的监察权力概括为:户科,监光禄寺岁人金谷,甲字等十库钱钞杂物,内外有陈乞田土,隐占侵夺者,纠之。可知户科对户部所掌税赋、田土均享有监察权。另据《续文献通考·职官考》载:明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掌侍从规谏、补网拾遗、稽查六部百司之职。各科都设给事中一人,左右给事中各一人,给事中吏科四人,户科八人,礼科六人,兵科十人,刑科八人,工科四人。
事件争议
空印案的案发时间,以及涉案被杀人数,还存在争议。在案发时间上,有洪武八年(1375年)说,洪武九年(1376年)说,洪武十五年(1382年)说。
涉案人数
在涉案被杀人数上,有杀数万之说,有与郭桓案共计杀七、八万人之说。
涉案时间
洪武八年(1375年)说,中央民族大学陈梧桐教授曾经有《明初空印案发生年代考》一文,进行了细致的考证。洪武九年(1376年)说,则是根据明人方孝孺《逊志斋集》卷二一“叶伯巨郑士利传”,与《明史・郑士利传》对比而得出的。洪武十五年(1382年)说,因为《明史・刑法志》持此说,所以为大多数明史论著所公认。但陈梧桐教授在文中以《明史》卷一三九《郑士利传附方微传》中方徵因此案诉冤被贬沁阳驿丞,在洪武十三年"以事逮至京,卒。"这一例证,认为洪武十五年说法存疑。






